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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国务院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656号)以及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,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,决定在全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将市和区县土地登记、房屋登记、林地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整合,统一交由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承担,其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仍由原相关部门承担。
二、自2016年6月30日起,我市土地、房屋、林地等不动产登记业务,统一到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,领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、《不动产登记证明》。林业部门不再受理林地登记发证业务。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农业部门办理,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。
2016年6月30日,原土地、房屋登记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核准登记的,统一颁发新的《不动产权证书》、《不动产登记证明》。
原已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、不动产登记证明继续有效,按照“不变不换”的原则,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、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《不动产权证书》或者《不动产登记证明》。
三、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按照下列业务分工,向市或县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业务:
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受委托受理城六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(包括首次登记、转移登记、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、更正登记、抵押登记、异议登记、预告登记、查封登记等,下同)。为方便企业、群众,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暂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市房管局西大街、香米园、城北、城南各大厅分别设置业务窗口,统一受理城六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。
为便民利民,阎良、临潼、长安、高陵等远郊四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受理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。蓝田县、周至县、户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。
四、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时限,个人商品房、存量房不动产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,,其余不动产登记按照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二十条的规定,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;法律另有规定的,按规定期限办理。
特此公告。
西安市人民政府
2016年6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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